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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8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F** **“上海大众”牌轿车行驶至新蔡县新正路与G106国道交叉口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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