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E*****白色吉利牌帝豪GS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河坞乡石营村委会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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