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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

份证号:6523221987********,汉族,大学本科,自治区**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乌鲁木齐市水区温泉西路。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A***白色大众小轿车,行驶至温泉东路水区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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