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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D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敖某某前龙线62KM处时,被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3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以后认真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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