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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路**村**组,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释放,于2020年6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37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4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街(**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结果为111.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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