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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5********,苗族,大学文化,国家税务总局**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小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一烧烤店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N0TV**的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迎丰中路与锦溪路交叉路口时,其感觉疲劳遂将该车停在左转道后在车内休息。后被接到群众报警前来处置的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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