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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朋友家中喝酒后回到和谐家园小区的住处休息。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号湘N0KS**小型轿车行驶至锦园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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