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粮油(**)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乡**行政村**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8****小型普通客车,经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小明沙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宇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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