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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77********,汉族,本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号,住南宁市青某某**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T号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某某民族大道德瑞花园出发,途经紫云巷、民族大道、竹溪大道辅道,随后沿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底掉头,在长湖立交桥右转进入长湖路,沿着长湖路行驶至长湖路月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6.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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