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汉族,专科毕业,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4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双拥路、南湖隧道,从南湖隧道驶出至园湖星湖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2.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