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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汉族,专科毕业,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4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双拥路、南湖隧道,从南湖隧道驶出至园湖星湖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2.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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