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社区**期租住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21日01时34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川H****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08mg/100ml;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13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等;2.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