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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K9***号小汽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长源路进长兴路南9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结果为: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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