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J***号小型封闭货车途径本市天河区环场路奥体A8门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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