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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李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没阻止张某某驾驶其使用及支配的琼BGF***号小型普通客车,放任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07月01日01时15分,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琼BGF106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李某某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 张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张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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