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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2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齐河县**乡**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OmL。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抽血视频、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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