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7日15时19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路大清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齐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7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书证、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实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4.归案情况证实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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