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1202户,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栋,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黄岛区**路****小区,与该小区保安发生纠纷被出警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乙醇检验报告;3、证人崔某某、徐某某、宋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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