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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无牌低速农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低速农用车三轮车从工地将工具运送至工地门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mg/100ml,系醉酒。

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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