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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3时56分许,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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