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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街道**村**组**号,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李沧区**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西10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5mg/100ml,系醉酒。

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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