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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NK****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六安市叶集区三元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310线222K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l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查获和提取血样等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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