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0********,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系宁夏**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妻子王某某驾驶宁A****5号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距离***高速路口一公里处时,将车辆交给酒后的丈夫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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