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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052001********,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系惠农区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宁BB****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惠农区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乐桥十字路口处,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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