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1日20时51分许,李某某驾驶津J****9的黑色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滨大道东兴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数值为10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医护人员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未使用专用非醇类消毒剂,所使用消毒试剂成分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本案是否使用非醇类消毒试剂存疑,提取血样程序违法,可能造成检材污染,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