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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号棕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自本市西青区中北镇大勇烧烤店出发,沿中北大道、南开区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芥园西道普嘉乐装饰城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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