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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一餐厅喝酒。次日0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二环路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020年4月11日0时22分,当行驶至成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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