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家人、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父母家中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搭载三人从**路**花园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行驶。2020年3月28日0时5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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