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的“嘎嘎鸭脑壳(八里社区店)”和成华区杉板桥路的“TEMPOI重拾”KTV内喝酒。后李某某驾驶川A*****玛莎拉蒂牌蓝色小型轿车搭载三人从“嘎嘎鸭脑壳(八里社区店)”出发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和一环路交叉口旁一店内吃蹄花。结束后李某某继续驾驶该车搭载一人途径成都市成华区万象城小区,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019年12月6日2时20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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