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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气沟水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315.24mg/100ml。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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