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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南充市**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勇,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四川省崇州市吃饭喝酒,当晚陈某某驾驶李某某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从崇州市出发回南充,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后陈某某入住南充市万泰大酒店,李某某独自从万泰大酒店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顺庆区大西街时,被路检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2mg/100ml,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在被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某参加了南充市**局抗击新冠疫情活动、向公安机关分别举报了吕某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吴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可能的藏匿范围,警方之后按照该线索抓获了两位犯罪嫌疑人。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A”“B”管两份血液乙醇检测报告、DNA比对报告、办案视频、单位抗疫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说明、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2020年9月24日在辩护人林勇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李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李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89.1mg/100ml、隔时醉驾、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参加抗疫、电话通知到案可视为一般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视为一般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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