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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宜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该案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方向经叙府立交桥往金沙江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叙府立交桥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9mg/100mL,遂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7.7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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