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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4********,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务农,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7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往安边镇方向行驶,当场行驶至宜凤路16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62.9mg/100ml,民警随后将李某某带至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金州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3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8.5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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