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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小区**幢**号,现住弥勒市**镇**小区**期**幢**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弥勒市城区**路路口向南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的检查;且李某某平时在单位上工作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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