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7********,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安宁市**街道***吃饭饮酒后,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宁市**路**路段被查获。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系初犯,驾驶距离较短,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诉,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