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7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93********,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街道**美食城的一家摊位上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五瓶大瓶雪花啤酒。同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F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次日0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路**馆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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