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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研究生学历,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路**号,现在户籍地居住。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8日0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呼吸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某某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2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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