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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甘**的小型轿车去夜市,行驶至礼县城关镇**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遂将李某某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内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49.7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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