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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巷**号**栋**单元**楼**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25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 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在碧桂园小区旁的火锅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川H3****小型轿车从碧桂园出发,21时51分,行驶至碧桂园小区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86.7mg/lOO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3mg/lOO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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