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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T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驶往三贤公园方向,当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矮子桥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9mg/100ml,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6.0mg/100ml。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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