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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兴安路中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川HD****小型轻型普通货车从兴安路处出发,经兴安路、育才路、上利州东路,23时5分许,行驶至利州东路气象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7.8mg/lOOml ;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为97.1mg/lOOml 。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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