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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拐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E9***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工业路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98mg/100ml。李某某系坦白,本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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