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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4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区新里三路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李某甲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4.97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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