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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路**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一饭店饮酒后,驾驶川MB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雁江区烟草公司家属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西门铁路桥街亨登酒店外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2019年8月2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2.3毫克/100毫升。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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