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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道东与路洲村交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9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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