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集贤县**中心职工,住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集贤县**镇**路与**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查获照片及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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