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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3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富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隆乡街里邮局门前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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