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豫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