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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9********,苗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P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500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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