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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4198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G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雷山县丹江镇水电村前往丹江镇罗浪洲地小区,车辆行驶至雷山县**镇**路**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1月1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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