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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银色“双狮”牌三轮电动车,从武都区角弓镇角弓街开往武都区角弓镇白草沟,行驶至角弓镇老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了呼气式测试仪测试。后李某某被带往武都区交警大队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6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银色“双狮”牌三轮电动车符合技术参数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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