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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吉J*****宝骏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二道区乾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达大街东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 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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