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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吉妈妈手擀面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二期3A栋1单元1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妻子陈某某名下的吉A9****小型车,沿二道区金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钱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醉酒驾车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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