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妻子陈某某名下的吉A9****小型车,沿二道区金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钱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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