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院内**号楼**单元**楼**户。联系方式158774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30分左右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两人在新建路大转盘七号餐厅吃饭时喝白酒,两人共喝了半瓶,每人2两多,21时40分,两人坐在路边休息了一会儿,到23时左右,杨某某骑陕CA****两轮摩托车载着李某某回西关大修厂家属院,沿宝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福路引渭渠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李某某未驾驶摩托车,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但是其与杨某某一起喝酒,明知杨某某喝酒的情况下但仍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对方,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