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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棕色现代牌小型客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京广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京广南辅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9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患“双相情感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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